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工作要求,特制订yl23411永利选聘办法。
第二章 导师选聘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按学位点选聘,教师申请选聘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基本一致。教育学、心理学学术性导师必须是教育学或心理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或者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即具备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政治素质合格,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道德优良。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40(含4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50(含5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五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重点在专业学位范围内并与公司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院、系、所)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的单位内选聘。
第六条 选聘办法与程序
一、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4月份进行。
二、申请人填写《永利集团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申请表》。
三、申请人应有两名以上所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点现任硕士生导师推荐。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选聘细则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培养单位将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任期为三年,三年后须重新审核。培养单位对硕士生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提出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调整的意见。
第三章 招生资格认定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 “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凡拟在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原则上至少讲授过1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因名额原因,不受此条件限制。
二、本人目前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能满足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省级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或者1篇CSSCI期刊。
四、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两项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或EI收录1篇(含1篇)以上(国内举办的国际会议论文集被EI收录的论文除外)。
(二)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
(三) 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含1项)以上。
(四)以第一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1项(含1项)以上。
(五)文科类申请教师须主持厅局级以上课题1项(含1项)以上,理工农科类申请教师须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含1项)以上。
(六)主持的横向课题到校经费文科5万元以上,理工农科1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为:
一、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二、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本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条件。
第十三条 首次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协助导师组指导研究生一年后,方可正式单独指导研究生。
第四章 招生申请及审核办法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启动,6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学位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并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对各培养单位拟招生导师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不予认定。
一、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未按规定缴纳公司产品经费。
三、上一年度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中结果不合格。
四、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yl23411永利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永利集团yl23411永利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及《永利集团yl23411永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同时废止。